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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四》框架下港澳资旅行社设立和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8-15 8:46:00     点击数:

旅发[2007]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商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促进港澳地区长期稳定繁荣的方针,促进内地与港澳地区的旅游交流,确保内地与香港、澳门《〈安排〉补充协议四》在200811日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游经营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或独资旅行社的年经营额要求,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不低于8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独资旅行社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

  二、允许在广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云南、贵州和四川设立的港澳合资或独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具有该省、自治区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

  三、试点经营广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云南、贵州和四川省居民赴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应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81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商务部
○○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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