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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政旅[2008]139号
各区旅游局、各旅游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08〕5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旅游品牌带动工作,实现厦门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08年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目的
开展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工作,是为了贯彻落实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运用培育品牌、建设品牌、运作品牌的理念、方法和机制,发挥品牌的示范、引领、集聚和辐射效应,努力推动我市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旅游行业知名品牌,促进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国内竞争力的优势旅游企业,增强厦门城市竞争力。通过开展评定工作,进一步引导旅游企业进行品牌文化的培育、品牌内涵的塑造,强化旅游企业积极争创知名品牌的经营理念,推动我市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提升厦门旅游业的综合竞争力,不断推进厦门市旅游业新一轮跨越式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保证厦门旅游品牌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对各项工作的指导,市旅游局成立实施旅游品牌带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指导成立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评定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精神文明办公室。
三、评定原则
依据《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管理办法》,评定和推广一批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是我市旅游品牌建设的重要内容。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的评选认定,以鼓励我市旅游企业建设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实现自主创新的旅游品牌为原则,以建立和完善我市旅游品牌体系,促进我市旅游产业品牌化发展为宗旨。
在进行品牌评定的同时还将开展品牌推广、品牌维护、品牌专题讲座等活动,并将制定出台品牌的相关奖励扶持政策,复评考核办法等,对我市旅游品牌评定和建设工作加强引导和管理。
四、评定范围和类别
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涵盖我市旅游行业六大领域,即旅游饭店、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餐饮企业、以及旅游产品和品牌旅游人物等。2008年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定的范围为旅游饭店、旅游景区、旅行社;评定的品牌类别包括:
1、旅行社类:台湾市场品牌旅行社、日韩市场品牌旅行社、东南亚市场品牌旅行社、港澳市场品牌旅行社、厦金市场品牌旅行社,以及商务旅游、宗教旅游、夏令营及老年市场等专项品牌旅行社等。
2、旅游饭店类:会展商务类名牌饭店、休闲度假类名牌饭店、最具餐饮特色酒店、最具装修风格酒店、最佳景观特色酒店、最具民族特色风格酒店等。
3、旅游产品类:最具传统文化特色品牌产品、最具海峡文化特色品牌产品、最具人文精神特色品牌产品、最具自然生态特色品牌产品、最具滨海风光特色品牌产品、最具创新特色品牌产品等。(此类包括旅游景区、旅游交通运输企业、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等皆可参评)。
五、评定程序
1、根据《评定管理办法》,由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委会与中国品牌研究院共同组成2008年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评选认定执委会。执委会负责制订评定实施细则和标准(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三类)的文本。
2、企业根据本次评定的品牌类别和参评的条件自愿提出品牌认定申请,填写品牌评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执委会审核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受理企业参评。(《评定申请表》附后,参评单位也可从厦门旅游政务网www.xmttc.gov.cn下载)
3、执委会对确认受理参评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的单位进行初评,评出参加品牌认定的侯选单位;根据认定细则规定的指标和企业提供的资料,对侯选单位组织实地核查评分后,将初步认定结果在网上公示,同时征询行业协会及公众评价;
4、执委会综合各方情况,确定参评企业的认定结果,报厦门市旅游局实施品牌带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议后予以公布;
5、通过认定的厦门市旅游知名品牌,由厦门市旅游局、中国品牌研究院联合颁发品牌牌匾,进行表彰。
六、时间安排
1、11月1日下发评定通知;
2、11月15日前企业自愿申报,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3、11月16日—11月22日执委会对参评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4、11月24日—11月31日评定委员会组织对参评单位现场审核评分;
5、12月1日—12月6日对初评候选单位进行公示及公众调查;
6、12月10日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进行审议;
7、12月15日公布首批评选认定品牌,并进行表彰。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锐刚
报名电话:5318885
传真:5318880
邮箱:lrg915332@163.com
附件:知名品牌评选认定申请表
厦门市旅游局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