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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拟订地方性旅游工作政策和旅游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二)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市旅游产业的发展工作;制订本市旅游业发展战略,编制本市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塑造良好的城市旅游形象,组织开展城市旅游创优、创佳活动;组织、协调假日旅游工作。

(四)负责旅游促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指导国内旅游、出国旅游、出境旅游、入境旅游;组织城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组织、指导、协调旅游节庆活动;负责旅游对外交往和合作;指导本市旅游企业的市场开发工作。

(五)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依法对全市旅游资源和保护开发实行统筹、协调、监督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本市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和开发建设;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新建的旅游项目;组织实施旅游统计工作。

(六)依法对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服务公司、旅游健身娱乐场所、饭店管理公司、旅游车船等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

(七)推进对台湾、金门旅游,负责厦台旅游交流,做好对台旅游研究,管理赴台、金旅游事务。

(八)依法对旅游市场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九)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和管理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指导区旅游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指导旅游协会工作。

(十)研究和推进全市旅游行业的企业改革,探索和推动旅游体制改革和创新。

(十一)管理、使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监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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